《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读
发布日期:2010-04-24

《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08-9-24 17:22:47


    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声环境质量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这3项标准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3项标准不仅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而且也是环境监测、执法人员进行噪声监管的重要依据。为此,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参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制订的专家之一、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噪声与振动控制研究室主任李孝宽研究员,请他对新标准进行深入解读。

  记者:这3项关于噪声质量和排放的标准同时登场亮相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环境部和质检总局为何要对噪声标准进行这么大规模的调整?您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噪声标准体系?

  李孝宽:此次发布的3个标准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首次制订,《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都是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

  《声环境质量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这两项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是对《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原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此次为第一次修订。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几项标准已经执行了十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噪声污染的种类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声源如何定义、归类、判断,都需要做出新的调整。而且,环境监测、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有的工业噪声污染,声源位置很高,但是按照原有标准的规定,监测点往往就选在厂界墙外1米,而实际上,因为高差相差太多,已经很难测出来了。因此,基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原有标准规定得还不够全面的地方,就要通过此次标准修订加以完善,以避免过去对标准理解不同导致执行上的差距。

  而此次专门针对生活噪声制订了相应的标准,则是因为近几年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而且随着住房的商品化,公众也要求所购住房物有所值。而生活噪声离人们太近了,躲也躲不开,所以,以前并不是很受重视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了。噪声大了,公众就有意见,就要投诉。调查显示,在所有环境投诉中,不管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噪声污染投诉在环境投诉中所占比例都是最高的,而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又是所有噪声污染投诉中比例最高的。

  但是,以前并没有专门用来评价社会生活噪声的标准,执法人员对于社会生活噪声的判定都是借助别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依据不足,而且也没有针对性,所以这次专门重新制订了一个关于社会生活噪声的标准。

  噪声主要分为4类,包括交通噪声、工业企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本次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一个环境质量标准和两个排放标准。

  近些年,我国在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领域做了很多努力,并取得一定的进展和经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规标准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和一些产品、噪声控制设备标准等。和多数国家相比,我国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但是,我国的声源控制标准相较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特别是一些重要环境噪声源的控制标准,在标准的协调性、可行性方面尚有明显的不足。在环境保护部的组织、协调下,噪声法规标准体系在不断完善过程中。

  记者:此次对噪声标准做了比较大的修改,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还增加了对低频噪声监控的标准,请您分析一下这些修改有哪些意义?

  李孝宽:以前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主要针对城市噪声,农村地区参照执行。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噪声污染的趋势也有一个变化,就是城市里车辆增加、道路增加,交通噪声成为最主要的噪声污染,也在自然增加。同时,由于空调器、冷却塔、通风设备、供水设备、供热设备、电梯、变压器等生活服务设施增加了,城市中的社会生活噪声也在增加。但是近几年,城市中的工业噪声却明显减少了,这是因为市区内的工厂越来越少,而这些工厂大都转移到了农村地区,而且,现在的各级公路也已经延伸到了农村,交通噪声也开始在农村地区出现。所以,现在如果不对农村、乡镇的噪声加以控制,农村地区的声环境也会恶化。新标准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到农村,有利于适应形势,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环境管理,进一步消除城乡差别。

  

这次新标准专门加入频率噪声的指标,是因为现在生活噪声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是低频噪声。我们正常交谈是借助空气传声,而在建筑物中更多的是固体传声。比如高层建筑的供水系统,水泵一旦工作就会产生噪声和震动,通过楼的结构,如地板、墙体等向四周传播。这种结构噪声低频丰富,传播距离远,影响范围大,而且相对控制难度大,往往造成室内监测的A声级噪声并不高,但是住户却感觉很不舒服。国内外的环境噪声标准评价量大都是A声级,而单纯用A声级来评价低频成分丰富的噪声,其结果往往与人们的主观感觉相差较大。因此,对于低频噪声有必要从频率角度来考虑制订限值标准。

  低频噪声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国内、国际对低频噪声的控制都越来越重视。然而,重视这方面的工作首先就要判断出低频噪声,如果没有标准也没有测量方法,那么低频噪声控制工作就无从入手。需要制订相应的标准,把频谱的声压极限值确定出来。新的标准专门提出,当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递至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声级不但要满足A声级的限值,还要满足对应的频谱限值要求。

  就现在的标准看相对有些难度,有些地方要下点力气才能达标。在标准的制订过程中我们也做了相应的达标验证工作,认为这些标准限值通过努力是能够达到的,保证了标准的可行性。

  记者:新标准的出台给噪声污染的防治带来了新的契机,您认为对噪声监测和控制工作有哪些促进?也请您给环境执法人员提一些建议,该如何更好地掌握和使用新标准。

  李孝宽:比如过去在环境监测室内噪声时总是借助别的标准,从室外标准推到室内标准,依照室外标准减10分贝来执行。但是现在有明确的标准了,法律依据就很充分。新的排放标准确定了声源,超标了就要进行治理,这样就促进了噪声污染控制工作。

  过去的标准规定得相对简单,在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中尽可能采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完善,规定的就比过去相对要细致。规定得过于宽泛容易导致执法人员在理解标准时有出入,由此就会造成执行过程中产生失误。监测单位出具的数据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要禁得住推敲,如果数值、测点选择等有歧义,就会造成不好的影响。所以,这次能规定得尽量详细,给监测数值的准确性和执行过程的可操作性提供了保障,减少了执行过程中的失误。

  而且,这次设定的限值都是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通过努力后可以达标的。能不能达标很关键,如果定的限值过高,怎么努力都达不到,那么标准就相应失去意义了。

  社会生活噪声标准是新制订的,不可能涵盖所有情况,面面俱到,执法人员还是要把标准吃透,宗旨清晰,找准测点和监测方法,有时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同时,也有必要将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为今后标准的修订提供依据。标准解读:

《声环境质量标准》    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与原标准相比,修订后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进行了4方面修改。一是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二是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三是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四是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标准》规定了5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并规定,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此标准。

  《标准》规定,按照区域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5种类型,对应不同的环境噪声限值要求。其中,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1类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又分为4a 类和4b 类两种,4a 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标准》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等效声级限值适用表一。

表一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针对铁路干线两侧区域的噪声控制,《标准》特别规定,铁路干线两侧区域昼间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 (含新开廊道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以及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执行。

  《标准》并且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对于乡村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标准》规定,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一是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二是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三是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四是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五是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在测点选择上,《标准》规定,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3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一是一般户外情况,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米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米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 1.2米高度处。二是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情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米处,距地面高度1.2米以上。三是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情况,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米,距窗约1.5米处,距地面1.2~1.5米高。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 米/秒以下时进行。

  《标准》要求,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确定频率噪声限值

  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

  《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见表2、表3)

  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应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米的位置。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情况的要求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距外窗1米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标准》要求,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米/秒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测量要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进行,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专门针对娱乐场所和商业活动噪声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标准》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米处进行。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标准》专门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噪声的限值。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要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米的位置。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情况要求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距外窗1米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标准》规定,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米/秒以下时进行。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测量,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

来源:中国环境报 | 查看次数:270http://www.jchb.gov.cn/Article.asp?articleid=4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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